首先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作为解决方式,如协商无果,则交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处置。
若涉及单位间的纠纷,则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平处理;
然而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