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极少情况下越权代理可能不视为滥用代理权,而是某一种超越委托代理权限的不当行为。
然而,如果代理人在其所受之代理权限范围之内未善尽代理职责、且通过滥用代理权导致被代理人为之遭受损害的,那么他或她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