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详细规定如下:
在标的物尚未进行实际交付之前,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毁坏或者灭失等情况发生,那么相应的风险应当由卖家来承担。
然而,当标的物已经由卖方交付给买方之后,此时的风险就应当由买方来承担,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特别约定。
此外,若卖方选择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进行运输,并且在途中出现了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那么相应的风险也应由买方来承担。
最后,如果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承运人,但是在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那么相应的风险仍然需要由买方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