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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5-18 11:15:05 已帮助26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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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关于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详细规定如下:
在标的物尚未进行实际交付之前,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毁坏或者灭失等情况发生,那么相应的风险应当由卖家来承担。
然而,当标的物已经由卖方交付给买方之后,此时的风险就应当由买方来承担,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特别约定。
此外,若卖方选择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进行运输,并且在途中出现了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那么相应的风险也应由买方来承担。
最后,如果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承运人,但是在后续过程中出现了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况,那么相应的风险仍然需要由买方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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