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向他人无偿授予财富之后,一般的情况下无法重新收回。
通常来说,当赠送者自愿做出赠送决定且已将财产交到接收方手中时,该项财富的所有权便已经发生转移,赠予协议即宣告生效并得到履约。
此时,已经送出的物品已无法再次索回。
简而言之,赠与行为已宣告完成,所以说已无法再行使赠予的任意撤销权。
如若必须撤销,那么就需要启动“法定撤销权”。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赠予者有权撤销赠予:
(一)严重侵犯赠予者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三)未能履行赠予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赠予者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如果赠予的财产尚未进行转移,赠予者仍可撤销赠予。
尽管赠予者已经承诺将财产赠送给对方,但实际上并未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对方,即使双方已经签署了赠予协议,赠予者仍然可以随时撤销赠予。
然而,如果赠予协议已经过公证或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道义性的赠予协议,则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