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说法并无事实依据。
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其实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在其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其中涉及到的是请求权的问题。
然而,当我们讨论到合同无效这个概念时,它实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秩序的一种确认,而不仅仅只是针对某项具体的权益受损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合同无效这一性质具有自始无效性,也就是说不论时间如何流逝,都无法改变其无效的本质属性。
因此,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也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