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及重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条例标准,向被拆迁住宅物业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递交各类经济赔偿款项。
至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区域之间的差异极为显著,大致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房屋补偿费用:
用以弥补被拆迁物业所有者因此次搬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将根据被拆迁住宅物业的建筑构造与损耗情况计算得出,以每平米建筑面积为基准单价;
(2)过渡期补偿费用:
旨在补偿被拆迁住宅物业住户在临时居住场所或自行寻找其他临时居所期间所产生的不便和困扰,按照住宅物业内住户人数进行每月补贴;
(3)激励性补偿费用:
此款项主要是为了鼓励被拆迁住宅物业住户积极配合整个住宅物业拆迁工作,或者出于自愿选择离开城区生活至周边城镇等方式,以此来避免进行房屋安置这一环节,因此费用的具体标准须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充分了解本地区实情并遵循国家法律、政策的基础之上进行确立,拆除及重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此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