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并完成交房程序后,如对住房状况感到不满,则无法申请退房。
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仅因个人主观意愿而单方面宣布解约,使购房合同的履行出现搁置状态。
然而,若双方能就解约事宜达成共识,便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甚至合同明确约定或出现法定解除条件时,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书,自告知生效日起,期房买卖合同即告解除。
一般而言,买房退房的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开发商未能提供齐全的证件手续;
2.所购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许可擅自更改原先规划设计方案;
4.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给买方;
5.开发商延迟向买方发放房产证等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