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署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个人实施的诈骗活动,涉及到的财物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
其次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下属成员利用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全部归属于该单位,此时的涉案金额需要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分子,将会面临相应的刑罚。
具体而言,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刑期将会延长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
最后,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刑期将会进一步延长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