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权设定期间内,倘若所抵押之标的房产遭遇政府拆迁行为,那么做为抵押权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对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优先受偿权利。
另一方面,即使被担保之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作为抵押权人同样可以选择将上述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予以提存以便日后清偿。
在涉及到征用私人财产以及法人、组织所有的房地及其附属设施时,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所有人支付合法的拆迁补偿款项。
至于由抵押权所担保的相关物权因拆迁而丧失,抵押权人有义务在优先考虑以拆迁补偿款清偿其债务后,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置其他资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