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通常不会以发票形式提供给当事人,然而法院会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给予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诉讼费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程序所需支付的一种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理的初步费用、当事人自行申请调查取证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应法院之邀,在特定的日期内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生活费及误工补偿等额外费用开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