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诉讼请求权便随之消失,但自然权利仍旧持续存在。
在此种情况下,权利所有者仍然可以通过进入司法程序,向义务方主张并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义务方亦有权选择主动履行相关责任,而无需经过法律的强制干预。
然而,当债务人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援引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所谓诉讼时效,即是指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的权利人未能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身权利,待时效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才得以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