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人民法院乃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与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力。
然而,相较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而言,特别人民法院独具特色,其特设于特定行业、特定类型案件之上的审判机构,而非依据行政区域进行划分设置。
对于特别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如若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抗诉,则此类案件将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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