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架斗殴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若事态并非严重,仅涉及轻微行为,则依法应给予当事人五日以下之拘留或五百元以内之罚款;
其次,当暴力程度较为严重,涉及五至十日之拘留并附带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罚款;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如果事态升级为结伙大规模斗殴或者涉及残障人士或孕妇、未成年人群体时,则依法应给予至少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惩罚,同时需支付五百元至一千元以内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