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不予处罚:
首先,对于当事人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而言,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若其存在违法行为,则不予以行政处罚,而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管教责任;
再者,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残疾的人士,如果他们在无法辨识或控制自身行为时发生了违法行为,同样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但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格履行看管职责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