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小区中的无主宠物犬伤害到他人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许无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然而,若由于物业方面的疏忽大意或未能全面履行其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职责,从而导致小区中出现无主宠物犬攻击并伤害业主的情况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就必须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假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全面履行了其对小区安全保障的相关职责,那么即使无主宠物犬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伤害,物业服务企业也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