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问题上,不论子女是否属于婚姻关系所产生,每一方都拥有同等的继承权益。
1、对于处于同等继承地位的继承人来说,其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通常应保持均衡。
2、当涉及到生活境况较为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之时,相关机构需给予适当关照。
3、对于那些为被继承人提供过主要赡养支持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进行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地多分予他们。
4、若是具有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扶助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应视情况取消他们的部分分配权利或是统一减少分配数额。
如果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甚至可以考虑全盘保留其继承资格。
5、另外,对于那些依赖于被继承人供养而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以及对被继承人提供了大量帮助的人,均可依据具体情况,划拨适当的遗产给他们。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按照既定的继承顺序参与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