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享有接受教育的权益,即便他们尚未持有有效的出生证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及青少年有权享受免予考试的入学机会。
身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对此提供必要的财力扶持,同时,必须确保此类行为不会对适龄儿童及青少年的求学之路造成任何阻碍。
在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层面,均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及青少年在户籍所在地附近的学校中顺利入学就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