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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地面附属物赔偿标准

国家征地地面附属物赔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02 11:05:20 已帮助20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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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地面附属物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征用耕地的补偿如下:
1、对于旱田的补偿,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为5.3万元人民币;
2、对于水田的补偿,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则高达9万元人民币;
3、而对于菜田的补偿,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更是达到了15万元人民币。
2、对基本农田进行的征收,按照既定标准,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
3、而水田的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则为9.9万元人民币;
4、菜田的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则为15.6万元人民币。
3、针对林地及其余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为13.8万元人民币。
4、针对工矿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为13.6万元人民币。
5、至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英亩的补偿金额仅为2.1万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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