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寻求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出面协助解决;
若乡镇政府对此事不进行受理,当事人既可径直向所在县的上级政府诉求,由该等受理机构先期介入对争议地块的争议事宜进行调节,若调解努力未果,将依法对相关事宜做出最终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