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者由于其所租赁之物业被政府实行拆迁行动而导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问题,若双方在签订的租赁协议当中未作出任何相关约定,且这一损失确实发生,那么应该对其进行考虑和分析。
我们要结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还剩下的租赁期以及被征用房屋的拆迁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停止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费用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过审慎评估后再抉择适当的方式给与租户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