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出租人明确许可的前提下,即便签订了转租协议亦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出租人仍然具备取消该合同的法定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即第七百一十六条和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如果得到出租人的默许,则可将租赁设备转租予他人。
在此情形下,先前承租人和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当第三者导致租赁物资遭受损失时,承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倘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人事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转租,出租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同时,依第七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出租人在知晓承租人已经进行了转租,或者对其转租行为应当知情但却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反对意见的,应被视作其默认并同意了该次转租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