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地区房屋征收决议公告发布日所确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商品交易市场价格标准,补偿应当按照批准房屋征收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以建筑面积计算。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过程中,市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为被征收人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和协助服务: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需要因为房屋征收而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后的临时居所及相关安置费用;
最后,对于因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应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向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和奖励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