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毁林”,是指通过自然或者人类作用力的方式,致使原本属于森林的地区转变为非森林领地的过程。
具体说来,此种行为主要包括在今后可能转型为非森林用途的土地上,对原有的森林以及竖立的树木进行清除和砍伐等操作。
例如,将林地转化为农业用地或者城市建设用地等情况。
引发毁林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树木被用于制作燃料或者木材,而被砍伐后的土地则可能被用于畜牧业养殖、商业种植园、农田开垦以及临时性居住区等方面。
对于毁林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参照以下四个标准进行刑事处罚:
1.非法侵占并破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面积,若单独或者合并计算均达到五亩以上者;
2.非法侵占并破坏其他林地的面积,若达到十亩以上者;
3.非法侵占第一、二项所述林地的面积,若各自达到对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非法侵占并破坏第一、二项所述林地的面积,若其中一项达到对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这两部分面积总计也达到了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