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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产拆迁后房本名字登儿子媳,女儿有享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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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2008人看过
导读:拆迁后,房本上的产权人变为儿子和儿媳。关于女儿是否享有权益,需考虑农村宅基地产权分配。在我国,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成员共有,非私有财产,因此无法确切继承。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若女儿想拥有祖籍地宅基地使用权,需将户籍迁入村集体。因此,女儿在此情况下不享有直接权益。
父母的房产拆迁后房本名字登儿子媳,女儿有享有权吗

一、父母的房产拆迁后房本名字登儿子媳,女儿有享有权吗

农村宅基地产权分配上,女儿并未获得同等的继承权利。

这主要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乃是属于本地区村集体所有成员共有的财物,而非单独某个成员的私有财产。

基于此种情况,宅基地无法完成确实性继承,村集体成员仅能对自家宅基地享用土地使用权,非村集体成员则没有享受该项权益的权利。

倘若女儿欲求拥有祖籍地宅基地使用权,必要条件是先将户籍迁入村集体中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父母的房产如何继承

父母的房产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的房产拆迁后房本名字登儿子媳,女儿有享有权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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