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建设私人住房涉及到几个必要的程序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经该团体公告张贴示众;
紧接着,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级社会事务办公室联合进行初步审核;
下一步是在公告期结束且无任何争议情况下,将相关用地人和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最终审核,然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过以上步骤之后,如果获得批准,接着由国土资源所与镇级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员共同现场确定并划定宅基地范围,同时颁发选址意见书以及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最后,当村民完成住宅建设后,国土资源所会再次前往现场核实其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了土地,对于符合条件的建房者,将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而村民则可以凭借此证书以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