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破产与和解的时限规定如下,若债权人提交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务人。
当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