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条款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伙期限届满后,各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决定停止继续经营该合伙事业;
其次是在合伙协议中已然明确订立了解散事宜的条例,且此等情况已经发生;
再次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
第四个条件则是合伙人数量已经低于法定最低要求达到了整整三十天;
第五个条件是合伙协议中所设定的合伙宗旨已经达到或无法再实现;
最后一个条件是该合伙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受到政府部门的责令关闭或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原因也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