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展开的关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以股权为标的物进行质押贷款事宜的合同书写流程及规范如下:
首先,应详细记录和列表出以下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有效的通讯方式、具体的居住地与工作地址等相关涉及身份信息的文件资料。
其次,在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列出借款的总金额、所使用的货币类型、借款的实际用途、约定的欠款利息、还款的具体日期以及还款的方式等重要条款。
此外,还需明确规定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具体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等细节问题。
最后,在完成上述所有条款的确认后,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