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的无效性质,是由于此类行为严重缺乏必要的有效要件,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无法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之列;
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但若此强制性规定本身并未造成该等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失效的情况下除外;
同时,任何背离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另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行为人和相对人故意进行串谋,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属于无效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