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男子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寻求子女抚养权,可积极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便在合法诉讼程序中,尽全力维护自己成为子女抚养人的权益。
其次,男子可立足于论证双方各自的健康状况作为裁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例如,是否已实施绝育手术,或可能出现生育功能障碍等客观事实。
此外,男子亦可从收入水平、职业特点及生活环境等多方面,以有力证据证明自身更为适宜担任子女抚养人的角色。
除此之外,法律还为男子提供了多种途径去争取子女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