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男方在购置房地产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产权证载明女方姓名,此举实则视为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行为,女方有权据此获取与之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然而,在未来的审判过程中,如若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有力证明其所做出的增加女方姓名的决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女方基于婚姻的名义向其主动勒索财产以达到某种目的,男方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并追加女方姓名至产权证上。
如此情况下,男方日后有权依法请求女生返还之前赠与的财产。
另一方面,倘使男方能够出具确凿证据证实其当时系受到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才作出了赠予女方上述财产的决定,那么他仍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份已生效的赠与合同,同时要求女方予以退还相关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