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倘若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房定金且随后朝三暮四决定不再购买该物业时,是否能够成功全额退还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订金”和“定金”这两个概念。
通常情况下,订金是可以被退还的,然而定金却无法实现全额退还。
具体而言,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
首先,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并不具备此种特性,它仅仅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或提前支付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其次,定金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其成立与否或生效与否,均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相比之下,订金合同则是主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若双方约定应交付订金但实际并未交付,那么主合同将无法成立。
再者,定金与订金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适用定金罚则。
最后,无论是交付还是接收订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合同债务,都不会导致失去或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只能作为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