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减刑等司法检察监督机制通常是指,检察机关需要对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监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与加强。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确保监督覆盖面全面,从考察评估到案件提交、裁决以及最终执行的所有流程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同时,我们还需要实现全程同步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监督权力的一种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