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我们应严格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二)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并向执行机关汇报;
(三)接到传讯时,需迅速响应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四)严禁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阻挠证人作证;
(五)禁止销毁、篡改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