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子的嫁妆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被视作一种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行为,因此应被认定为该女子的个人财产。
这意味着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际,女子父母所赠送的那部分财物并不属于夫妻合法拥有的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乃是在二人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间内获得的各项财产,这种情况下,则不应将之归纳至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