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到房产姓名问题的
房产分配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首先,在
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
出资购
买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应视为父母对于子女个人的
赠予行为,此种情况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配偶无关,在
离婚诉讼中,该房产被视为婚姻一方的个人资产,不应参与分配。
其次,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其所有权登记在何方子女名下,在离婚诉讼中都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再者,对于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但由于房产本身属于婚姻一方的
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不会参与分配。
最后,如果双方使用
共同财产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产,并且将其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父母名下,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父母,而非夫妻双方,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无法参与分配,仅能按照出资情况,视作
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返还相应的出资款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