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具备相关条件,
房屋维修基金是可被退还的。
然而,需满足特定的条件。
在房屋完全毁灭的情况下,依照以下明确的规定来返还居住用房屋专用维修金:(1)房屋各户账号中剩余的房屋专用维修金应返还至业主手中;
(2)售房单位所储存的房屋专用维修金账户余额应全额返还至该售房单位手中;
若是售房单位已不再存在,则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收缴同级国家财政库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