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问题的维权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发生“一房二卖”情况且相关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物业须归属已完成登记者拥有。
反之,如果未进行过户登记,仅能将其理解为债项,仅有权向开发商主张债权利息,而无法主张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其次,就两次交易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特殊状况而言,两名买受人均可向卖方主张合同义务的履行。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两份买卖达成的前提相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首次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家的权益。
最后,若卖方在签订购买汽车位合同之时,蓄意隐匿其已将物业出售给另一第三方的真实情况,导致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乃至被解除的,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项及其应得利息,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并且上述赔偿金额不得超出买方已经支付的购车款的双倍之数。
综上,当买房人面临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困境时,他们有权请求终止该等合同、并追讨已支付购车款及利息以及赔偿损失;
同时,还可要求出让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车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