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日结算的短期劳务人员遭受的伤害是否能够被视为
工伤,这需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
工伤的认定并无
临时工和正式员工之分,无论个人的雇佣形式如何,只要其付出了实际劳作,便构成了合法的
劳动关系。
这类劳动关系既包含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建立的有效
雇佣关系,也涵盖了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事实上存在的雇佣关系。
因此,一旦确认此类劳动关系的确立,则需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
工伤级别进行明确后,依照该条例提供相关的
工伤补偿等待遇。
其次,需要审视伤害是否直接源于工作性质或由组织安排的任务所引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工伤的认定可以分为七大类情况,这些情况皆与工作息息相关,比如: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为执行岗位职责而遭受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相应地点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抵抗侵害、维护工作权益等行为而受到
暴力等突发事件的伤害;
(四)职业性质导致遭受
职业病侵袭;
(五)在出差途中因工作性质或任务而受到伤害或是遭遇意外无法明确行踪的情况;
(六)在
上下班过程中,因为非自身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列车事故的伤害;
(七)其他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定义应被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