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包括两类:
一种是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国有土地;
而另一种则是农民以集体名义持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于国有土地的使用人来说,依法使用该土地并明确获得收益的法定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极其多样,可以通过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模式获取。
就这类土地使用权而言,其有偿形式的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出资、抵押以及被合法继承。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农民集体团体批准,由土地使用人依法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即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它用地。
4.在我国境内,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相当广泛,既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组织与广大民众,也包括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