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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代理商有哪些区别?

经销商和代理商有哪些区别?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因为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产生公司纠纷!公司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有的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针锋相对,最后搞得不欢而散。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2024-04-14 17:55:11 已帮助27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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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代理商有哪些区别?
1.在代理行为中,双方具备明确的代理关系定位,然而在经销行为中,经销商之间便形成了实质上的买卖交易关系;
2.代理行为中,代理人通常代表委托人即生产厂家进行产品销售并签署相关销售合同,然而在经销商的行为中,其销售活动往往会以自身的名义进行;
3.在代理商职能方面,其主要收益来源于为委托方提供销售服务所获得的佣金提成,而在经销商的角色中,他们通过买卖商品获取其中的利润差额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4.针对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代理行为中的责任人主要归属于被代理的委托方,而在经销商的行为中,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更多地由其自身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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