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并无权采取停供的方式来敦促业主及时交付供暖费用。
当业主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供暖费义务时,供热单位有必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敦促业主在适当的时间限期内完成支付。
若经过约定的截止日期,业主仍然未缴纳拖欠的供暖费,供热单位则应该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请求业主履行支付义务,而并非任意自行决定暂停供暖服务。
如果发现业主存在蓄意拒付供暖费的行为,供热单位须得到城市综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执行相应的停暖措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