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并未实际入住所
购房产,仍需依照
物业服务合同中所列条款缴付物业服务费。
但若房产尚未售出或尚未移交给物业购买者,则在此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用则应由建筑开发企业负责承担。
参照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指出,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如业主人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其他约定,例如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该约定将有效,但业主仍然负有
连带责任,须对物业服务费进行相应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若已经落成却尚未销售的房产,或者明明已经销售却尚未交予物业买受人手中的房产,此时物业服务费用则应当由建筑开发企业来负责缴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