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者、利益相关人士以及他们所指定的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员,
清算机构、
破产管理人和财产托管方、
监护人员等受到法律权责允许,能够管理和处理
不动产权益事宜的主体实体,都拥有申请查阅和复印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士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尊重他人隐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披露,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使用不动产所有者的登记资料。
对于那些因为与买卖、互换、赠与、租赁、
抵押不动产的行为有关,或者因为涉及到不动产存在
法律纠纷,进而引
起诉讼或
仲裁,被视为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
利害关系人来说,他们享有查询不动产登记最终结果的权益;
同时,对于那些产生购买、出租、抵押不动产意愿的准利害关系人,或是考虑对不动产提起
诉讼或仲裁,但无法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资料的人员,也需要经过审查和批准才能查询不动产的自然情况、其所处的共有状态以及其他可能的登记情况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