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使用他人名义购
买房产,仅仅只需要实际
出资人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实自身确实为购置房产出过资,而且能够充分证明这种所谓“
借名购房”的情节真实存在于现实之中,那么该房产便仍有可能回归其应有的所有权者手中;
然而如果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又遇到了被借名之人坚决否认这一借名购房事实的情况,那么房屋的归属权问题恐怕就难以得到解决,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该房产被确认为属于
产权登记者,也就是那位被借用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