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深入探讨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所引发的刑责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无论是主观恶意的刻意欺骗行为,还是在某些特定法定情节具备时所构成的合同诈骗罪,这都无疑取决于行为人所涉及到的金钱数量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这一基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只有在行为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达到了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条件时才被视为犯罪行为。
关于“一房二卖”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我们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明确。
具体而言,房地产开发商在此类情况发生后,将受到警告、责令及时整改,同时还需支付不低于2万元至最高3万元的罚款。
然而,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从普通消费者视角出发的民事责任问题。
当购买房屋合同为有效合同时,未成功获得房屋使用权的消费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同时还可以请求解除原先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消费者所支付购房款项总额的一倍。
对于这些情况,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申请合同撤销以及要求赔偿本金及对应利息的权利。
而对于那些因购房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也同样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宣告合同无效的诉讼,并要求开发商对由此带来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时效性方面,消费者应当在得知或发现"一房二卖"真相后的一年以内行使上述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