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对于“是否可以索回先前支付的定金”这一问题,需要视情况而定。无论是在正式的购房协议签署之前所支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购房者为确保与开发商顺利达成正式购房协议而先行交付),还是在签订正式协议之后所支付的定金,只要未达到订约定金标准,就可以按照预先设定的条件来执行。然而,在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却不再愿意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没有履行退还定金的义务,那么这种做法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如开发商在接受定金后未能出售该房屋,则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补偿。然而,当由于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导致无法缔结购买房屋的商业合同时,购房者有权诉求开发商返还其先前已支付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