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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租母亲房屋抵债租赁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儿子将母亲的房产转租至第三方用以偿还债务租赁协议是否具有有效性,这取决于许多特定的条件和因素。
例如,如果儿子在未经其母亲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行使这项权力,那么这种出租行为便属于无权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母亲事后确认并承认这个合同,否则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母亲事后认可了这份合同,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权代理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即行为人虽然没有获得合法的代理权,但是却以他人的名义履行相关的法律行为
依据代理人代理权限之间的差异不同,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无权代理细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首先是没有任何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他人的委托授权便以他人的名义签定合同,以及法定代理之外的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合同等情况,像是通过偷窃或是利用单位的介绍信签署合同等;
其次是过度代理,又可细分为两种类型,包括部分过度代理和完全过度代理。
前者例如在被代理人仅仅授权签订某个具体合同的过程中代理人行使了超出其授权范围,以及被代理人并不想保留对该合同某些事项决定权的情况下代理人行使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授权;
最后一种无权代理形式是代理权到期或失效之后的继续代理活动,其中包括那些代理人并不知道他们的代理权已经结束但仍在继续进行代理活动,还有些代理人明知自己的代理权已经终结但仍在继续担任代理职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由于这些类型的无权代理所引发的合同属于效力待确定状态,即在未经被代理人的正式确认之前,它们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
因此,当被代理人未对此行为做出明确答复时,我们可以认为他/她选择了拒绝追认这个合同。
在此期间,善意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催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做出明确的回应来确保自身权益。
若被代理人仍旧未做任何表态,视为他/她已放弃正式确认这个合同。
当合同被正式确认前,那些善意的第三方有权宣布撤销相关合约,但撤销必须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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