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价转让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界定标准,通常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需恢复原状。
法律提醒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可能损害自身权益时,要及时关注并保留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自身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应及时收集交易价格、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等相关证据,证明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二)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到五年内,若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所以要注意时间限制。
(四)撤销权行使后,可要求财产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低价转让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若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明显不合理低价指转让价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的七成。
3.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4.撤销后,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
结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在法律中,如果债务人以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价格转让财产,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并且财产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不过,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将消灭。撤销权一旦行使,低价转让财产的交易自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应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程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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