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行为中,相关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在先期购买者及后期购买者之中,若有任一方已经成功获取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并且所有涉及到的房屋买卖协议皆是于其获取所有权证书之前签署的,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些买卖协议可能被判定为合法有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其次,在此种情况下,若后期购买者已经成功获取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而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订立的合同;然而,若这些合同是在后期购买者成功获取房产所有权证书以后签署的,它们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再者,无论前期还是后期购买者都未能成功获取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按上述原则,除非合同内容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否则所有涉及到的买卖协议仍然会被认为是有效的或者可以撤销的。最后,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其它第三方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通过这种手段来进行一房二卖,那么他们之间达成的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